查看原文
其他

【收藏】1997~2017河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汇编

河南省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7]160号)      部分失效

2、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6号)      部分失效

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部分失效

5、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202号)

6、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7、关于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8、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9、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部分失效

10、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7-07-24

名       称: 关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豫地税发[1997]160号

有 效 性 :  部分失效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三项“凡不能准确核算扣减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优惠”、第七项自2016年8月17日起失效。

 (推荐阅读:)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立法前瞻与清算实务及筹划全攻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营业税【此条款失效】

(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里的价款指的是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实际采购价款。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其采购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市场价格核定。

(二)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运、货运附加费、保险费征税问题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交通运输企业为顾客或货主提供运输劳务时向其收取的客运、货运附加费、保险费,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证券公司、外汇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对证券公司、外汇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向股民或客户收取得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及其他费用,应一律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商品房物业管理业务的征税问题据了解,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提供卫生、绿化、治安、维修等综合服务;二是受自来水、供电和天然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其收取有关费用。对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对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费用,凡是使用委托单位票据单独收取的,只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凡是随同综合服务费一并收取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钓鱼场馆提供的钓鱼服务业务的适用税目的问题对钓鱼场、村塘、馆及其他场所专门提供的钓鱼服务业务,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出租业务收取的押金征税问题纳税人出租业务收取押金的,在双方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的,不征收营业税;逾期不退还的,均应并入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双方未签订合同的,自收取押金之日起一年内退还给承租人的,不征收营业税;超过一年不退还的,也应并入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旅栈业、饮食业等提供电话服务业务的征税问题对旅栈业、饮食业等单位兼营电话服务业务取得的电话费收入,在帐务上能单独核算其营业额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帐务上不能单独反映的,按其所经营业务中最高适用税率相对应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资源税【此条款失效】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中建筑用砂的划分标准问题

1、建筑用砂的粗中、细砂的划分按照国家建材局建筑用砂粒级划分标准规定的细度模数(以砂粒度与级配等因素确定)来界定。即凡细度模数在2.3以上的,为粗中砂;凡细度模数在2.2以下的,为细砂。

2、为便于在实际中操作,一般可按砂类的用途来划分。即凡用于混凝土和建筑制品等方面的建筑用砂,为粗中砂;凡用于建筑物内粉等方面的建筑用砂,为细砂。

3、主管地各机关也可根据建筑用砂的用途结合售价等因素来划分。

(二)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问题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联合企业、独立矿山及其他收购单位)其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按本单位实际执行税额标准或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冶金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的矿产品,按本单位下浮后的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土地增值税

(一)关于“安居工程”如何征税问题安居工程是指推进房改、加快住房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示范工程。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安居工程住房应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国家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为了支持我省安居工程的发展,对安居工程征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1、安居工程的条件:列入国家实施安居工程计划的城市和省解困房建设计划的城镇。

2、对安居工程住宅房的转让所预收房款(定金),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3、对安居工程住宅楼房的转让,比照普通标准住宅转让的征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以房地产抵债或交换如何征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抵偿债务或易物交换(不包括个人互换住房)的,抵、易双方最终将房地产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价值补偿以实物或评估等形式给予体现,是房地产有偿转让行为,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以评估价格或市场交易价等有关计税资料,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同体如何计税问题我省有许多临街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是同一体的,即:底层是商业性用房,上层部分是住宅楼房或其他用房。一般情况下,企业是将“同体房”作为一个项目核算的。有偿转让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按照各地普通标准住宅的划分标准,分别核算商业用房和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及费用,正确分摊有关费用,分别计算增值额。凡不能准确核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优惠。【此条款部分失效】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不规范收据入帐,在计税时如何扣除问题。

1、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有关费用,应以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和发票开具的金额为准,在计税时,作为费用扣除项目的依据。对其交纳有关费用如有“白条”或不规范收据等入帐的,在计税时,不准扣除。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拆迁户(指个人)的拆迁费用,如有拆迁办的协议书或公证部门的证明,并有拆迁户签字的,给予扣除。

(五)关于转让房地产的售价折让或折扣如何征税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户(单位或个人)的售价折让或折扣等形式的优惠部分,在征税时,不作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否扣除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政策规定,城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按其适用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购房单位按规定纳税;对向个人出售的商品房,给予零税率照顾。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应交税金的扣除,是指与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在转 让环节交纳的营业税等有关金,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属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不予扣除。

(七)关于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物价部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进行商品房的预售,其预收的房款或定金,按照豫地税发「1995」167号文规定,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适当调整,即凡预售民用住宅的,预征率为1%凡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3%。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依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2、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8-10-13

名       称: 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为了便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对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明确如下:

一、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视为新房。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3、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7-01-30

名       称: 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豫地税函[2007]16号

有 效 性 :  部分失效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0号),本文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中“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核定征收率;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自2014年4月25日起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通知》清算条件(二)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

(二)对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的(建筑物占总售价30%以内)纳税人,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此条款失效】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报送的资料除按《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表(一)(二)(见附件二)、报送清算前的各月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体的扣除项目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审核签证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问题,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此条款失效】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函[2004]22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一)核定征收率【此条款失效】

普通标准住宅            1.5%

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3.5%

土地                    5%

土地是指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二手房转让的核定征收率【此条款失效】

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对不符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2%。

六、新老政策的衔接

(一)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年2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核定征收率。转让土地的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已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改按项目进行清算或核定。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纳税人需调整征收方式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此条款失效】

4、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0-03-17

名       称: 关于土地增值税中新旧房划分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

有 效 性 :  部分失效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0号),本文第九条中“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第二条、第五条“核定征收率”调整自2014年4月25日起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此条款失效】

(一)普通标准住宅2%;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

(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照规定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清算资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结清税款。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于4月25日前成立土地增值税审核小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人员由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管理科(所)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八、其它问题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有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等多种。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可简化工作程序,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并及时办理纳税手续。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减免税手续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符合减免土地增值税条件的,由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调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2010年4月25日前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制订具体的审批、审核操作办法,并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调整完毕。同时,对本《通知》下发前,按原预征率或核定征收率征收的税款,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率征收税款,已缴纳的税款多退(抵)少补。

十、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5、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0-06-04

名       称: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豫地税函[2010]202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局批准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条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6小项中:“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处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五、关于地下室、车库的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为了简化计算,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关于中介机构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凡是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纳入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并经过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在省级报刊予以公示的税务师中介机构”方能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各地应严格按豫地税函〔2007〕11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冠名“河南XX税务师事务所”的,在河南省境内可跨地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对以下个人转让不动产行为明确为备案类减免。

 (一)个人销售住房。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买卖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互换住房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互换住房的协议、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互换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1、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048号)

 2、应备案的减免税资料:

(1)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赠与双方居民身份证明;

(3)房产所有权证;

(4)属于继承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属于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经县(市、区)级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二手房减免税登记备案表”由各省辖市结合其他税种一并自行设计,并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在填写时必须签署具体意见。

附件: 

1、2010年符合准入条件税务中介机构名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6、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0-31

名       称: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有 效 性 :  有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得税方面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1.按期预缴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对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产品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核算预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2.年度汇算

房地产企业实行分季(或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或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3.完工结算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

对已达到完工条件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4.重点稽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稽查工作,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小于预征额的,要严格进行纳税评估或重点稽查。尤其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出现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县区地税机关必须逐户组织实施税务稽查,形成稽查结论或报告。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税现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

企业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地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考企业开发规模、开发地理位置、销售价格、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对企业评估测算的利润率,以及账务健全企业类似开发项目利润水平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类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向查帐征收过渡。不能出于以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四)加强国地税部门协作

目前,我省国税部门对其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实行查帐征收。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税部门联系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毛利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同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防止出现同区域同类企业税负不公现象。

(五)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对预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原则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少于70%;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汇缴应退税款企业稽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工作中,各地注意搞好政策衔接,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对各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

(一)继续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 ]2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展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从目前的进展情况看,清算工作进度差别很大,有的地方仅清算很少的项目,有的地方清算工作进展迅速,因此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全面开展清算工作后,宣传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各地要利用不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和培训。具体要求:一是对外的宣传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税务中介机构的宣传和培训;二是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和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的各项政策,培养一批懂政策能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管理人员。

(三)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

土地增值税清算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人员的执行政策水平。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机关要帮助和要求其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进行税务管理。

三、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虽是两个不同的税种,计算方法、核算期和关键点均有差异,但其计算基础都来源于帐制。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要勇于创新,开创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结合的新局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发[2011]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7、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属于土地增值税“预征范围”。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一直实行“预征制”:事前预征,事后清算,多退少补,预征税率一般在1%—3%之间。

    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第一阶段(2004年11以前)

第二阶段 (2004年11月-2007年1月)

第三阶段 (2007年2月-2010年4月)

第四阶段 (2010年5月1日之后)

特点

查账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

对新项目采取按项目进行鉴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则上鉴定为查账征收方式)

无论新老项目均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审查纳税人清算申请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预征率

1、预售民用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2、预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3、凡预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3%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4、经济适用房0.5%;

核定征收率

1、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核定征收率为0.8%;2、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核定征收率为1%;3、凡预售或销售民用住宅和其他房地产项目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执行。

与第一阶段相同

1、普通标准住宅1.5%;2、除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5%;3、土地5%;

1、普通标准住宅2%;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3、除上述1、2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4、符合六个条件之一的8%;

文件依据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函[2004]125号

与第一阶段相同

豫地税发[1997]160号 豫地税发[2007]16号

豫地税发[2010]28号 豫地税函[2010]202号

制表日期为:2011年8月,具体政策以相关文件为准

 8、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1-08

名       称: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       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有 效 性 :  有效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10号),本文第一条第四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程序规定自2014年4月25日起失效。】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

1.普通标准住宅5%;

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

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待清算时,应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之前确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9、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4-05-16

名       称: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       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2号

有 效 性 :  部分失效

【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第六条“(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三)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自2016年8月17日起失效。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境内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本办法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是指有减免税审批权的省、省辖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免征。

第二章  项目与权限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三)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房地产;【此条款失效】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五)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

第七条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包括:

(一)个人销售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居住用房地产的;

(三)继承、赠与的房地产;

(四)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九)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的房地产;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十)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

(十一)对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第八条  本文下发之后,除法律和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为报批类减免税的,一律为备案类减免税。

第九条  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对普通标准住宅、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凡未申请减免税的,应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将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合并计算增值额、增值率。

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

(一)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1.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一律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审批

(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

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本办法所附《报批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3)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附件2);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附件8);

(三)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书面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四)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居民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本办法所附《备案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4)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申请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目录》,并加具封面,注明纳税人名称、减免税项目名称、申请时间、主管税务机关等。

 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份数、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格式、减免税资料装订格式要求,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凡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或指导纳税人履行备案手续。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提交有权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属于审批权限的减免税项目,审批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省辖市局或县(市、区)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调查人员须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记录在案。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征免税收入情况、减免税依据、数额等。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同意减免税的金额或不同意减免税的理由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调查人员须在调查报告和《减免税审批表》上手写签名。调查报告应加盖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四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八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审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二)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法定条件和标准;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五)申请减免税的时限;

(六)申请资料有关数据逻辑是否准确;

(七)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附合规定要求,资料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审核结果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按规定权限进行办理;

(二)对减免税申请政策依据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审批的,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减免税审批终止《税务事项通知书》,退还纳税人;

(三)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制作限期补充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经审核,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审核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经省辖市级税务机关转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级批准减免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书送达纳税人。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设立报批类减免税管理台账(附件5)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附件6),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定期对企业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要求报送下列减免税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件7),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局。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工作总结于1月底前报送省局。

减免税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税务资料,分别由各级税务机关立卷归档;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税务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立卷归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凡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未依法按照法定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豫地税发〔1997〕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1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7年第3号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衔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来源:金穗源

(推荐阅读:)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立法前瞻与清算实务及筹划全攻略


★坚持更新分享真心不易,恳请大家随手转发到朋友圈,让更多人收益!帮我增加一个读者,都是对我莫大的鼓励与支持!谢谢大家!

版权申明: 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本公众号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将立马处理!

课程推荐(报名电话:010-80574763 找刘翔)


最新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课程推荐

   

(成都站)“股权女神”李利威主讲:2019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周期资本税收筹划实战专题通知‖2019年6月12–14日‖成 都·安泰安蓉大酒店‖(点开标题查看)

(广州站)新税率、严征管下的房地产企业全价值链涉税事项疑难处理与操作实务专题

‖2019年5月31–6月2日‖广 州·歌尔爵斯酒店‖主 讲:王老师‖(点开标题查看)

(郑州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立法前瞻与清算实务及筹划攻略专题

201953061郑 州·百利中州国际饭店主 讲胡俊坤(详细课件点开标题查看)

(北京站)个税社保最新政策下的建筑企业全过程财税风险管控暨合同涉税管理与疑难问题解析、实务操作专题

‖2019年5月27–29日‖北 京·好特热温泉酒店‖主 讲:陈志坚、林久时‖

(成都站)建筑施工企业降税率、扩抵扣政策解析运用与全流程税务疑难杂症实务处理专题(详细课件点开标题查看)

‖2019年5月22–24日‖—‖成 都·安泰安蓉大酒店‖—‖主 讲:徐 贺‖

(沈阳站)大数据时代下的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合同、票据、凭证的涉税风险管控与稽查应对专题(详细课件点开标题查看)

‖2019年5月23–25日‖—‖沈 阳·玫瑰大酒店‖—‖主 讲:胡俊坤‖

深圳)2019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新政与涉税疑难问题解析及纳税风险防范

 6月21-22日(2天)

苏州)2019建筑施工业全价值链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

  6月21-22日(2天)

房地产建安财税系列培训课程,火热报名中...!

预约报名:010-80574763 (找刘翔老师联系)

移动电话: 137 1870 3875(兼微信号)

报名专用邮箱:2850160377@qq.com  

现场课程收费标准

单次收费:3680/人 (建议加入我司会员,会员一人次合一千元左右、非常实惠!)

会员收费如下:

(1)普通卡会员:9680元(6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4人)赠送(8本财税书+10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

(2)贵宾卡会员:17800元(1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5人)赠送(13本财税书+13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

(3)钻石卡会员:26800元(23人次现场学习,首次最多限8人)赠送(16本财税书+16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4)集团卡会员:46800元(33人次现场学习,含1天我方指定讲师内训)赠送(19本财税书+19个音频课程+U盘版财税快讯+精美礼品+移动电源+飞狼财税通软件一套)    

【各类会员服务详细说明】:点击获取


网上课程收费标准

1、3000元收费给予企业2800听课积分

2、9680元收费给予企业一年网上听课所需积分、网上课程随意听,另外给予企业现场听课6人次、加年会赠送2人次,共8人次现场听课机会。

报名添加网课服务专员:刘翔老师微信 :137 1870 3875(微信号)

网上课程详细说明(点击获取查看)

✦浅谈房地产投资常用税务筹划的两种常用方案

土地、在建项目和商品房转移策略与涉税分析汇总

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

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土地价款的扣除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位涉税问题全方位解析

收藏官方实务好文:青岛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

5月请善待会计!税务局通知:有68项新规执行,不学习真的不行!

李记有老师讲座实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抵工程款的税务处理分析

房地产公司无偿移交开发产品涉及的税务处理

车位成本分摊与涉税疑难问题实务处理

增值税税率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之策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风险管控与涉税及签那种合同更节税!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几个实务问题讨论

税务稽查中个税的100个风险点

收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操作流程指引

 房企安置房的3大涉税风险,速看!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中土地增值税到底该怎么算的呢?

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项目成本核算规范,建议收藏!

房地产企业财务分析宝典(完全版)

(收藏)2019建筑行业汇算清缴手册及现行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预分红给股东,财务处理不当恐交冤枉税!

房企财务收藏!土地置换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装修费用中的软装修成本是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核定的八大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售环节提前开票,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分析

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全了!这些发票都可以抵扣!

碧桂园内训课件:投资测算及房地产相关税务问题

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填报

税局提醒!这9种记账方法涉嫌偷税,很多会计还不知道

收藏|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政策解答

房地产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技巧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实务及涉税分析

房地产并购重组税务筹划实操大全

不动产进项一次性抵扣专题学习

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的财税处理

先交房后开票,时间不一致如何处理?

必看!最新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手册大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困惑

地产项目开发流程与主要税费:九大税种及税率大汇总

总局:最新税收政策答疑都在这里(打印学习)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不同阶段财务与税务处理

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公式完整版(建议会计人员收藏!)

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方法(全套)

房企财务收藏!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涉税解析

从拿地到销售,各阶段该如何融资?

最新常见税种税率表大全

房企拆迁还建业务涉税处理的实例探讨

土地出金返还款 ,冲抵成本?还是计提收入?

(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全了:降税率加计抵减飞机票等195问

【干货】老会计整理的差旅费车票抵扣做账大全,以后就按这个来!

”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如何规避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实务总结

税局紧急通知,2019工资+社保+申报+发票+汇算清缴+注销新规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

房地产整个开发流程涉及的税务简析

正式明确!4月1日起,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抵扣增值税

细则来了!税总紧急发文!4月1日起,增值税必须这样抵扣!变化太

房企如何在股权收购中做税务筹划

【汇算清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68个问题解答

税局整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建筑安装、房地产业增值税降税率后的税负测定

资深财务经理总结:集团财务内控关键点(附合同审核要点)

紧急通知!增值税也要加计扣除,财政部明确!变化太大,不学习真的不行了

67%,51%,34%,30%,20%股权对控制权的区别(深度好文)

税局紧急通知!劳务报酬代开发票,不再预征个税!财务人必看!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税企争议的20个问题

增值税税率下降,建筑企业利润下降,税负增加

增值税税率降了!教你如何开发票才没有风险!

高金平详解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2019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

公转私严查!2月1日起,这样转账=违法!这样发工资=偷税!

2019年,房地产合作开发、并购及风险分析!

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层高系数法的应用

房地产项目建设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阶段税务筹划全攻略

税法所有税种计算公式,看到的会计都先收藏了

房企“限地价竞配建”模式下保障房的财税处理分析

工资不到5000要不要填个税专扣表?税务局回复230个个税抵扣问题

2019年终奖筹划,全网最详细的一篇文章!不看肯定多缴税!

(赶紧收藏)最新总局官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发给员工看)

地产企业从拿地到销售,各阶段该如何融资?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